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金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21民初1480号 |
案号 |
(2022)皖0210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金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刘雪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应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胡金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