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2********1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10民初3737号
案号
(2022)皖0210执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志飞货款34163.72元,并自2021年9月1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由被告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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