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6民初9211号 |
案号 |
(2022)苏0506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田珈、田洪根共同结欠原告苏州金蓝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人民币340000元,此款由被告田洪根、田珈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8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7000元,以上款项共计42000元;自2019年9月起至2020年2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60000元;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8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1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78000元;余款160000元由两被告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4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若被告田洪根、田珈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须加付违约金25000元,原告有权就上述340000元中的全部剩余未履行款项及该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77元,由被告田洪根、田珈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最后一笔履行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该笔费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