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国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7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4049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国芳确认结欠原告周雪男借款本金484000元、利息116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归还5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归还8000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3年1月31日前归还9000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归还8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归还90000元。如被告胡国芳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胡国芳应支付原告周雪男就600000元中未履行借款本金按年利率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且原告周雪男有权就600000元中未履行的款项及上述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45元,原告周雪男负担2500元,被告胡国芳负担25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