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贤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4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5233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5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贤高同意赔偿原告王俊杰车辆损失430000元,于2021年9月底前支付120000元;于2021年10月底前支付60000元;于2021年11月底前支付60000元;于2021年12月底前支付60000元;于2022年1月底前支付60000元;于2022年2月底前支付70000元。如被告未按时足额付款,则承担违约金8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剩余全部款项(包括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王俊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述调解方案履行后,双方就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3元,财产保全费3845元,合计6078元,由被告张贤高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2年2月底前迳行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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