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4********3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5265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2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智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13642元及违约金(以21364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1.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徐智能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出质物即被告徐智能在广东赛翼智能科26技有限公司处的941039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余剑对被告徐智能提供的上述质押财产优先清偿债务后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徐智能追偿。四、驳回原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徐智能的全部反诉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6344元,由原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徐智能、余剑共同负担62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6元,由被告徐智能负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案件账号:622840040619860836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27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