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相商初字第0725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4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马鸿、许赛美应于本判决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支行贷款本金2947999.99元及利息17334.24元,合计人民币2965334.23元。同时,被告徐马鸿、许赛美还应偿付原告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2965334.23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徐马鸿、许赛美应于本判决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8907元。三、被告阮洪海、陈秋香、阮学彪、许慧、刘春、张萌、何静云对被告徐马鸿、许赛美上述债务(含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李、李仙斌、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福航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马鸿、许赛美上述债务(含诉讼费)在保证范围人民币1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詹清美、吴李对被告徐马鸿、许赛美上述债务(含诉讼费)在质押范围人民币126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2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2806元,由被告徐马鸿、许赛美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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