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3********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4224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市金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科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二、被告蒋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金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4327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2021年1月31日为17738.6元,自2021年2月1日起,以27427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蒋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金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83373.6元。四、被告蒋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金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五、驳回原告苏州市金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9元、财产保全费4440元,合计人民币10179元,由被告蒋科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