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恽兴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1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3民初4504号 |
案号 |
(2021)皖0203执3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恽兴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谷生华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4000元,合计74000元,并自2019年1月23日起以6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9元,由被告恽兴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