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5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02民初2948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7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汲小朋、张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闫中民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7年12月1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已偿还的5000元从利息中扣除)。二、驳回原告闫中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汲小朋、张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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