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21********2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02民初3695号
案号
(2022)皖1602执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秦红飞支付保险金共计219242.16元【秦红飞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683****2974】;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西亮支付保险金共计167315.28元【马西亮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683****2073】;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潘俊领支付保险金共计461057.32元【潘俊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3810001957476】;四、被告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秦红飞57399.79元【秦红飞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683****2974】;五、被告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马西亮46253.78元【马西亮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683****2073】;六、被告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潘俊领118420.90元【潘俊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3810001957476】;七、驳回原告秦红飞、马西亮、潘俊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原告秦红飞负担120元,原告马西亮负担395元,原告潘俊领负担349元,被告刘伟负担127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8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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