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正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1********4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03民初5725号
案号
(2022)黔0303执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正宇、徐祖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创翔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2,167.91元,违约金6,216.79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许正宇、徐祖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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