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7P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民终5675号 |
案号 |
(2022)冀0602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2019年9月28日签订的《产品开发商务框架协议》,合同的解除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二、维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33950元及违约金206790元共计1240740元);三、变更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王金凤、被告王立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王金凤、王立志对判决第二项中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杨丽娟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00元由常州麦丽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7元,由王金凤、王立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丽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MA1XRB7P5K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龙溪大道1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