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31********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02民初2914号 |
案号 |
(2022)粤1322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强、刘利英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惠州版)》[合同编号:2018年消借第1220004491号]二、被告何强、刘利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2129.75元及支付利息、滞纳费(计算方式:利息、滞纳费总和以42129.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强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博罗县罗阳街道办商业东街永安居b栋1402号[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字第dj00169052号;他项权证号:粤(2019)博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138号]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保全费511元,合计1639元,由被告何强、刘利英负担;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639元,本院全额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