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文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7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6033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9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2613673】。被告陈文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2572.74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其中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的利息12286.87元;此后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2.38元减半收取801.1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80.4元,由被告陈文生负担720.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