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玉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3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10474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兆正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福益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4221.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221.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397064167)。二、被告刘颖对被告苏州兆正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397064167)。三、被告陈玉海对被告苏州兆正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39706416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480元,合计943元,由被告苏州兆正纺织有限公司、刘颖、陈玉海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402005965)。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