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舒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2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6870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黎明与被告王舒俊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合同》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二、被告王舒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黎明车款人民币88430元。三、被告王舒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黎明赔偿金人民币14000元。四、驳回原告张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张黎明负担375元,被告王舒俊负担117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