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宗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1********0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刑初36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4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林艳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23日至2031年4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碧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6年7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于宗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梁晓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李兆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陈叶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于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被羁押的一年六个月折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八、被告人林蔡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羁押的八个月折抵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九、被告人覃文栋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折抵罚金,并上缴国库);十、被告人邱钰钧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折抵罚金,并上缴国库);十一、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艳梅处扣押的赃款以及被告人李兆基、覃文栋、邱钰钧退出的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十二、责令被告人人林艳梅、李碧飘、于宗权、梁晓光、李兆基、陈叶富、于江、林蔡记对其所参与的尚未退赔的诈骗金额继续退赔,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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