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3972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皓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1922402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元,诉讼保全费1595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74015290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153800160),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