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9103号 |
案号 |
(2022)苏0506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红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俊芹、孙进朵、孙瑞人民币115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2元,由原告朱俊芹、孙进朵、孙瑞共同负担5542元,被告刘红岭负担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