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连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6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3806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6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连荣、沈伟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7万元,并支付相应罚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2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137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190468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二、如被告沈连荣、沈伟英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就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观音弄38号春之声商业广场4幢-439的不动产[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137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607815)第06106号]约定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沈连荣、沈伟英继续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2353元,合计4023元,由被告沈连荣、沈伟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5015064)。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7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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