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艳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8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82民初1433号 |
案号 |
(2022)冀0582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焦艳国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宪峰支付34400元货款,以34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被告焦艳国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