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6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3民初3765号 |
案号 |
(2022)皖0203执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健、张延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甘霖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甘霖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13元,由被告张健、张延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