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62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3民初3765号
案号
(2022)皖0203执8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健、张延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甘霖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甘霖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13元,由被告张健、张延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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