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旷博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8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04民初2389号 |
案号 |
(2021)湘0304执2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湘潭高新区摩西人文健身中心、旷博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宛霖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若有偿还借款本金,相应核减计算基数);二、驳回原告钟宛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湘潭高新区摩西人文健身中心、旷博文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湘潭高新区摩西人文健身中心、旷博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宛霖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若有偿还借款本金,相应核减计算基数);二、驳回原告钟宛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湘潭高新区摩西人文健身中心、旷博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