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7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2026号 |
案号 |
(2021)晋0802执3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唐国敬遗产范围内向原告王连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其中,2013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连花对被告唐军、唐鹏、唐佳瑜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2409元,由被告刘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