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荣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4********5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5民初1986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4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濮莉洁各项损失共计2037318.5元。二、被告陆荣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濮莉洁各项损失共计687880.27元。二、被告李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5049.05元。四、被告陆荣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349.69元。五、驳回原告濮莉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719766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8元,减半收取7159元,由被告李明君负担5369元,由被告陆荣康负担179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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