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溧阳市浩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RN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6354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溧阳市浩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溧阳市浩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哲支付原告苏州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921200元、利息10623元、保全保险费945元,合计932768元,该款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250000元,余款于2021年10月25日前付清,若三被告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还款,则须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17989.5元,且原告有权就三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包含未届履行期的)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3元,由原告苏州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21.5元,被告常州市溧阳市浩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溧阳市浩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哲负担6421.5元(此款原告苏州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于2021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三、原告苏州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MA219FRN1T |
登记机关 |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溧阳市溧城镇和平新村二区7栋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