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秋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226********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0刑初227号 |
案号 |
(2022)冀0130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银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松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高秋爽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于景立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冯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六、在案扣押的于景立vivo手机一部,张松redmi手机一部,高秋爽苹果手机一部,张银强居民身份证、vivo手机一部、oppor9sk手机一部,冯桃iphone7手机一部、oneplus9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银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397.9元,被告人张松的违法所得61110元,被告人高秋爽的违法所得68626元,被告人于景立的违法所得47855.8元,被告人冯桃的违法所得71121.7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