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6********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4民初1804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2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9.5526‰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王金艳、被告徐立强、被告闫志军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00元,由被告金杰、被告王金艳、被告徐立强、被告闫志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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