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长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32********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03民初2995号
案号
(2021)黔0303执5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本金406,406.99元、利息及罚息28,095.69元(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若被告杨国华未按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可就杨国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贵cfp554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v5a24g2d3090612,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520004829180)与杨国华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三、被告陈长忠、罗小勤对上述实现抵押权以后未能清偿部分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0.00元,减半收取3,910.00元,由被告杨国华、陈长忠、罗小勤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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