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光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3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303民初336号 |
案号 |
(2021)黔0303执6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遵义韵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遵义韵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2019年11月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租金共计163509.94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遵义韵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67.5829吨、扣件7100套、顶托820套,若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遵义韵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18473.31元(钢管15元/米每吨260米,扣件6元/套、顶托15元/套)。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未归还的租赁材料钢管67.5829吨、扣件7100套、顶托820套,从2021年2月25日起至付清前述赔偿款之日止,按钢管2.84元/吨天、扣件0.0085元/套天、顶托0.04元/根天的标准向原告遵义韵鹏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材料占用期间的损失;四、被告罗光强对上述二、三项中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依法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3元,由被告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