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8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8032号 |
案号 |
(2022)皖0202执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婷婷、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祝世义借款本金3731897.31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归还原告祝世义50万元,原告祝世义于收到款项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与被告付款金额一致的财产保全措施(即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250万元范围内);于2022年3月15日前归还原告祝世义150万元,原告祝世义于收到款项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与被告付款金额一致的财产保全措施(即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债权250万元范围内);于2022年6月15日前归还原告祝世义剩余全部款项1731897.31元,原告祝世义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柯婷婷、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二、若被告柯婷婷、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祝世义放弃全部利息诉请;若被告柯婷婷、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祝世义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柯婷婷、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应另按年利率15%标准,支付未付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99元,被告柯婷婷、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原告已预付,被告柯婷婷、安徽博庄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前付给原告祝世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