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德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2********0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2120号
案号
(2022)湘0103执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德志、左映群归还借款本金980250元;二、限被告刘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德志、左映群支付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共计770311元,且被告刘德刚应当以借款本金980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彭德志、左映群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彭德志、左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56元,减半收取10278元,由被告刘德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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