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德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0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2120号 |
案号 |
(2022)湘0103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德志、左映群归还借款本金980250元;二、限被告刘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德志、左映群支付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利息、违约金共计770311元,且被告刘德刚应当以借款本金980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彭德志、左映群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彭德志、左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56元,减半收取10278元,由被告刘德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