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红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5********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民终5859号 |
案号 |
(2022)赣0733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邹红莲负担3,078元,由原告李伟负担942元。二审期间,邹红莲向本院提交微信朋友圈截图六张,拟证明邹红莲与李伟共同生活的同居时间较长,共同开支较大。经质证,李伟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邹红莲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无法反应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大小及数额,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李伟向本院提交其与邹红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张作为新的证据,拟证明其向邹红莲催促要及时归还15万元的贷款。经质证,邹红莲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不能证明与案涉款项是同一笔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李萍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上诉人李伟向上诉人邹红莲支付了138,900元,上诉人邹红莲主张李伟系基于同居关系期间的生活必要支出即生活开销向其转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案涉款项数额较大,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生活开销。另外,一审庭审中,李伟经庭审释明变更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邹红莲以此认定李伟否认构成不当得利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上诉人邹红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会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