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熊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5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3民初2500号
案号
(2022)赣0123执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熊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熊茜人民币48,700元;二、被告胡熊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熊茜自2021年10月8日起,以48,700元为基数,按2021年10月8日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被告胡熊文负担。原告熊茜已预交,被告胡熊文应在上述指定的期间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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