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5民初4419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4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张柏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张柏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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