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民初4419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4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张柏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张柏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