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民初8822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4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常春波劳务费8250元。(劳务费直接汇入常春波个人账户,户名:常春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潮阳支行,账号:622848002886806157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涛负担,执行期限同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