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民初9197号 |
案号 |
(2022)津0115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飞所欠原告杨雪飞租赁费10000元,此款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付清;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