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军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1754号 |
案号 |
(2022)苏0505执7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军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71296.38元。二、被告蒋军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费5379.89元。三、被告蒋军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75197.37元为基数,从保险实际理赔日2018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78.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849966。)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26元,由被告蒋军成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告费600元,并向本院交纳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26元(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139967968,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逾期交纳的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