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2********18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5民初1372号
案号
(2022)湘0105执恢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陶贤绍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借款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60元,由被告郭勇承担。判决如下: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陶贤绍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借款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60元,由被告郭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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