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玉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1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6130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7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乔月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款111280元(152297元﹣41017元);二、驳回原告乔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肖玉才负担1391元,由原告乔月英负担5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