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荀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2********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3民初5305号 |
案号 |
(2022)皖0203执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芸、荀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庭杰借款本金490600元、截至2021年10月5日的利息273360元及以490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0.8%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芸、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庭杰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庭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0元,由原告王庭杰承担164元,被告刘芸、荀辉承担114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