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开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2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10民初4367号
案号
(2022)皖0210执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单开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彭林华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单开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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