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04********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2民初5986号
案号
(2022)皖0202执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元生借款本金1093883元、利息931999.53元,合计2025882.53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107498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汤元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7元,由原告汤元生负担231元,被告王栋负担114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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