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文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3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159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文良赔偿原告李延修、李延安、李延彬、李延云、李言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2091.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546964)。二、被告杨正辉赔偿原告李延修、李延安、李延彬、李延云、李言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52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547061)。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延修、李延安、李延彬、李延云、李言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547566)。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延修、李延安、李延彬、李延云、李言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547467)。如果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元,由被告朱文良负担995元,由被告杨正辉24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