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5********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3675号
案号
(2022)湘0103执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11月1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6103.79元及利息36664.66元;二、由被告曹辉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支付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照实计付,并于本金清偿完毕时一并清结);以上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按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抵充。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曹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曹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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