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7********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923民初1873号
案号
(2022)冀0923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炳胜服务费人民币18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张炳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炳胜负担100元,由被告姜华负担1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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