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2民初3401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2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国荣向原告龙永江支付货款5573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5730元为基数,按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16年9月1日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