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3401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2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国荣向原告龙永江支付货款5573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5730元为基数,按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16年9月1日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国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2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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