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5民初7307号
案号
(2022)津0115执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志伟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赵辉负担(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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