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6********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18112号 |
案号 |
(2022)津0104执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伟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天津滨海中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的租金70537.67元、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700元、截至2021年11月10日水费121.5元、电费1446元;二、如被告王伟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天津滨海中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2021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津jc·c92-c92(新)-zl-c92-20210622-01)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被告王伟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2号c92文创园k1303室腾空并返还原告天津滨海中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按每日425.13元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据实结清占用期间的水、电费;三、如被告王伟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天津滨海中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本调解书第一、二项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王伟缴纳的押金12930.98元不予退还;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于2022年1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天津滨海中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天津滨海中科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长虹支行02190701040012927)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